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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再舜:质量事故鉴定是
    时间:2013-05-06 16:49  来源:第一商用车网  作者:佚名

     

    本月二十至二十二日,全国汽车市场研究会售后服务分会在江西南昌市召开了一年一度的“2013年全国汽车市场研究会售后服务年会”。与会代表来自全国各大合资、自主的乘用车和商用车近三十家整车企业。会议上热议了当前汽车售后服务热点及售后服务发展趋势等一系列问题。其中今年既有可能出台的汽车产品“三包”政策,其中汽车质量鉴定更是与会者关注与争议的问题。

     

    自从去年下半年以来,各大汽车厂家就“三包”问题,都针性对经销商进行了类似的培训与指导,形成了从售前到售后的体系式应对方案,以做好防微杜渐和未雨绸缪工作。尽管大多数汽车制造商都将质量品质视为其产品的生命线,但是不排除少数车企对汽车质量重视依然不够,导致在质量控制与检测过程中出现漏洞,最终影响了消费者对产品的正常使用,甚至危及生命与财产安全。

     

    如果法律在这一方面缺乏严格与明确的约束与监控,那么企业就有可能放松对汽车质量的重视程度。因此,立法可敦促企业加大在事前控制的力度,最终减少汽车质量事故的发生。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0号公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将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草案【条款】第三十九条:家用汽车产品三包问题发生争议的,销售商、修理商、制造商可以与消费者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消费者可以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诉,或者依法向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投诉。争议双方要求调解的,可以调解解决。

     

    其中第六章《免责规定》:“因消费者未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部分”以及“发生故障后,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造成损坏的部分”厂商是免责的。

     

    目前,即使消费者发现质量问题,而质量问题举证又是横在消费者面前的一座大山。消费者在遇到汽车质量问题纠纷时,需“谁主张、谁举证”,为寻求质量问题证据,都是厂家自行鉴定,这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现状,其客观性、公正性很难得到保证,让消费者无法认可检测数据或鉴定结论。

     

    对于大多数车主来说,一般不具有专业的汽车知识,汽车出现问题后,很难区分是自己的责任还是厂家产品的质量问题,如部分厂商经常以消费者使用中操作不当、用油不当、正常损耗等为由推卸产品责任,甚至部分车企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但为避免巨额召回损失而刻意隐瞒忽悠汽车消费者。

     

    此外,部分消费者在平时保养、维修时不注意收集相关维修单据以及车主缺乏对汽车的专业知识,车主举证不力待到维权需要举证时才发现根本无从入手。如果要进行主要部件的检测,其检测费用更是动辄高达上万或十几万,在这天价检测费用面前鉴定无门、维权成本、高解决效率低和漫长的投诉过程让车主身心疲惫,更多的车主只有选择了放弃维权主张。

     

    与此同时,责任认定对车主来说已经是一个难过的门槛,过了这道槛,还得继续过如何判断是否达到退换车的条件这个槛,真是难上加难。

     

    当前,我国专业的汽车质量鉴定机构数量极少,不够中立,鉴定程序繁琐、周期较长,且鉴定费用高昂,少则数千元多则数万元,甚至有时候比车辆的售价还高,而一旦最后维权失败,这笔费用就由车主自己承担,风险太大,普通消费者难以承受。显然,鉴定困难就无法举证,无法举证就无法维权成为实施汽车“三包”的最大难题。

     

    特别是对于有争议的汽车投诉,需要经过多次多项的往返才能确认。先由车主向4S店报障检测,然后由4S店向厂家进行反馈、备案,如此几个来回下来,少则一两个月,多则一年半载,车主的维权决心也就这样慢慢地被消耗完,最算有最后坚持下来的,也会被迫在有限的维权成果面前妥协下来。

     

    汽车质量鉴定机构如同中国社会的法院,如果也存在着以权、钱、色的不公正不公平交易常态常规的话,那极有必对相对的弱势群体——消费者带来致命的伤害。

     

    汽车出了问题需要举证,一方面要证明车辆真的有质量问题,另一方面还要证明问题不是自己使用不当造成的,那就需要一个独立权威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对汽车产品质量问题做出科学、准确、公正的鉴定是十分必要的。仲裁对于厂家、经销商、消费者三者之间都有制约作用。同时,仲裁权是由哪一级部门来执行?这些都尚未明确。

     

    如果建立第三方鉴定机构怎样建立,收费标准怎样确定,公立还是私营,怎样保证其独立性、权威性,所作出的鉴定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只有破解了“鉴定难”,汽车“三包”才有望从纸上的规定变成消费者现实的权利。

     

    在西方民主汽车发达国家的一些科学经验对我国汽车“三包”具有借鉴作用。如在在美国有《汽车保证使用法》规定,只要影响汽车使用的,如果修三次仍然修不好,消费者有权要求予以退车;如果产品质量涉及到安全的,修一次修不好,就可以要求退车。此法非常严厉,能做到铁面无私。

     

    如在韩国的《民法》中有一个“缺陷物保修责任法”,规定了对产品的缺陷确认后,要给用户赔偿。并规定对产品的重要部件,修理3次仍未修好,应予更换。根据汽车的特点,韩国的厂商将发动机、变速器列为重要部件,3次修不好(含更换总成),可以换车。但没有退车的规定。

     

    另如在日本,1994年,日本汽车售后的修换退日本颁布了《产品责任法》(简称PL法),规定由产品的缺陷而引起的对人身安全损失,要追究责任,并明确规定用户无需举证缺陷的原因,这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再如在欧盟国家,目前在适用的主要是《1999/44/EC指令》,其规定销售者必须向消费者提供符合销售合同的商品,其强制的最短的质量担保期是两年,但销售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给予延长担保期。若提供的产品不符合销售商允诺或消费者合理期望的特性,则意味着未履行其合同,则需承担更换、修理、降价处理或补偿消费者损失的所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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