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赵先生最近碰上了一件棘手的事情。前两天,他开车将孙先生新买的车撞坏了,车辆修好以后,孙先生认为新车被撞后市场价值降低了。因此找到有关部门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车辆修复后,价值减少10000元。孙先生以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赵先生予以赔偿。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孙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定赵先生赔偿孙先生车辆减值损失5000元。赵先生无奈,只好依据判决结果,向孙先生支付了5000元的车辆减值损失。但当赵先生拿着有关材料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时,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表示,这种减值的损失,保险公司是无法赔偿的。
消费提醒:
车辆被撞后的减值损失,由于属于保险免责条款,只能由事故责任人承担。
专家意见:
发生交通事故,受损的第三方车辆在修复以后,因市场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依据交强险和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责任免除条款的规定:“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保险公司是不负责赔偿的。
同样,在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条款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对于保险车辆的“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保险公司也是不负责赔偿的。
然而,对于车辆被撞后的所谓减值损失,是否应该由肇事者赔偿,目前尚无统一的法律规定,各地法院判决的结果也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