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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私车不可变身做陪练
    时间:2012-12-19 13:14  来源:未知  作者:佚名
    经典案例:
    身为驾校教练的胡先生买了一辆新车,作为上下班的代步工具,以家庭自用性质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保险公司也按照家庭自用车的费率收取了保险费。没过多久,胡先生辞去了工作,用自己的车做起了陪练工作。一次,一位漂亮的小姐请胡先生陪练,刚上车不久,前方车一个急刹车停住了,而这位小姐确没能停住,与前面的车来了一次亲密接触。好在损失不大。胡先生赶紧给保险公司报案,双方车辆到保险公司拍照、定损。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在查勘车辆的过程中,发现胡先生的车身上贴着陪练的字样,就问胡先生车辆是否用于陪练,胡先生毫无隐瞒地如实相告。理赔人员听完后,立即对胡先生说道:“实在抱歉,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您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能赔付。”

    消费提醒:
    由于车辆使用性质发生变更,依据保险条款的规定,胡先生只有自己埋单。提醒每一位司机朋友,在拿到保险单正本以后,应该认真阅读保险条款中的各项内容,除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赔偿处理等内容以外,您一定要了解清楚自己应该履行的义务,并认真地履行好,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享受您的权利。
    专家意见:
    保险合同是一份特殊经济合同,是合同就要规定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为合同的一方,保险公司有收取保费的权利,同时要履行赔付的义务;而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享受索赔的权利,但是需要履行交付保险费、保证保险车辆安全的义务。这才符合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
    因此,在了解保险条款时,不但要了解保险责任(保什么)和责任免除条款(不保什么),同时,更重要的、也是最易被大家忽略的是,要了解自己应该履行的义务。在未履行好自身义务的前提下,想行使权利就会遇到麻烦。胡先生正是因为没有认真履行应尽的义务,也就是,在将自己用于上下班用途的家庭自用车改变为以陪练来获取经济利益的营业运输用途时,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而且这种用途的改变,导致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从而违反了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违反了义务,根据保险条款和《保险法》的规定,发生的损失只有自己来埋单了。
    而且根据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条款中的规定:“竞赛、测试、教练……”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付。
    小贴士:
    根据保险条款规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改装、加装或被保险家庭自用汽车、非营业用汽车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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