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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故不报案,费用自己担
    时间:2012-12-20 14:21  来源:未知  作者:佚名
    经典案例:
    赵女士刚刚学会开车。一天,她向朋友小崔借了一辆车,想一试身手。不曾想,坐在驾驶室里,就找不到方向了,一阵手忙脚乱后,终于上路了,一天下来,手心不知出了多少汗,终于回到家。谁知倒车时,一不小心撞上了停车场水泥柱,车门立即留下一道划痕。赵女士这下慌了:车撞坏了,怎么向朋友交待呢?急中生智的她,立即找到修理厂的朋友小何,让他帮忙晚上加个班将车修好。还好,损失不大,一个通宵的奋战,第二天车就修好了。赵女士再也不敢动车了,请小何帮忙将车开到小崔的单位。一向实在的赵女士,不愿向小崔隐瞒撞车的真相,如实向小崔“交代”了整个经过。小崔听罢马上说:“没事,我的车有保险,咱们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于是,二人来到保险公司,没想到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答复说,赵女士在发生事故以后、在修理事故车辆之前,没有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也没有会同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对受损车辆进行现场查勘、确定损失,而二人又无法向保险公司提供能够证明损失的有关材料,保险公司没法赔付。
    后来,经过保险公司到赵女士所住小区走访,在小区物业的配合下,调阅了监控录像,了解到发生事故的当时情况,并根据修理厂提供的事故车辆照片和修理清单,重新核定了损失,最终给予了赵女士和小崔较为满意的赔付。


    消费提醒:
    发生事故后,切记一定要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协助保险公司对受损车辆进行查勘定损,之后再修车。
    专家意见:
    《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保险条款中也规定:“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无法重新核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因此,在发生保险事故以后,被保险人应该马上通知保险公司,一方面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一方面征求保险公司的意见,问明需要什么样的证明,需要到哪里办理查勘定损手续。只有在事前将所有的问题弄清楚了,您才能够获得保险公司最充足的补偿,才能够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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