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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谁来承担精神赔偿费用
    时间:2012-12-03 15:45  来源:未知  作者:佚名
    经典案例:
    平时谨小慎微的周先生,因为一起交通事故,被推上了法庭。事情是这样的,周先生一天驾驶自己的爱车外出办事,不小心将横过马路的一位老人撞倒,周先生立即停车,将老人送到医院。经过几个月的治疗,老人虽然出院了,但是经过有关部门的伤残评定,老人被定为三级伤残。交管部门在进行调解时,老人家属提出要求周先生在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外,还提出赔偿精神损害费。周先生认为其他费用都可以赔偿,但是精神损害赔偿费用不应该赔偿的。老人家属索赔未果,便一纸诉状将周先生告上法庭。
    经过法院审理,判决周先生除赔偿老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外,还要向老人赔偿2000元精神损害费用。周先生只好拿着判决书来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对他提交的索赔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核,分别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项下进行了赔偿计算。但是,对于精神损害赔偿费用,保险公司只在交强险项下做了比例赔付。没有给予全部赔偿。周先生对保险公司这样的赔偿方式表示不理解。

    消费提醒:
    建议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基础上购买“附加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险”,以此解决交强险赔付不足的问题。
    专家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据相关规定,法院裁定周先生向老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精神损害赔偿费用,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但是,在交强险和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中,有着不同的规定,交强险是可以赔付的,但是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条款中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属于责任免除条款的一条,根据这一责任免除条款,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费用是不负责赔偿的。在这起事故中,周先生承担的赔偿费用已经超过了交强险的赔偿限额,那么在交强险项下如何计算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费用呢?在交强险项下全部赔付,不公平;按照各项费用顺序赔付,先赔其他费用再赔精神损害赔偿费用似乎也不公平。目前没有统一的规定,因此需要由客户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协商,保证公平合理。
    目前,为了给车主提供更加全面的保险保障,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设计开发了“附加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险”,如果周先生投保了这个附加险,对于法院裁定的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就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的充足赔偿了。
    小贴士: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及责任免除范围
    保险责任范围: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范围: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三)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3、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4、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八)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九)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且因转让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十)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十一)被保险机动车拖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含挂车)或被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其他机动车拖带。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二)精神损害赔偿;(三)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四)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五)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六)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七)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一) 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全部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20%;(二) 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10%;(三) 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增加免赔率10%;(四) 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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