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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理想one被质疑欺诈销售看 新车上市计划是否该告知消费者
    时间:2021-07-22 14:28  来源:汽车圈  作者:郝庆丰,刘书彤
    近日,关于理想one厂家隐瞒新款车型上市、诱导消费者购买现有车型的消息引起强烈社会反响。截止到6月26日,车质网、汽车圈网站共接到了54起相关投诉。车主大都表示,在购买理想one之前,曾多次和销售人员确认今年是否推出新款理想ONE或是理想ONE改款车型,销售人员表示最快也要到2022年初,并表示如果2022年以后有新款车型上市,其所购买的2020款理想one可以进行OTA数据升级。

    然而,2021年5月25日理想汽车举办春季发布会,新款车型对60多项配置进行了大幅度升级,包括智能辅助驾驶相关硬件升级、加入理想智能领航系统、进一步提升智能座舱、车辆动态表现及动力系统升级、综合续航里程能够达到1000公里以上等,价格只比2020款高1万元,之前所承诺的老款车型辅助驾驶硬件和软件后续的OTA数据升级也无法实现。很多车主表示,购买不到几个月的理想2020款汽车在2021新款上市后,因部分核心技术不能升级成为老款车型。

     
    理想汽车是否具有将新车上市计划告知消费者的法定义务?
    消费者合同中经营者的告知义务建立在与消费者信息不对称的基础上,对于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现行立法主要是以“原则+具体条款”的方式作为知情权的请求权基础。一方面,通过在《民法典》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为原则基础,将告知民事交易活动的当事人与交易有关的信息作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一种附随义务,通过赋予对方当事人告知义务的方式加以实现,与交易有关的信息主要是指消费者能够决定其是否交易及如何交易的决策的信息。另一方面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通过规定经营者的告知义务和消费者的知情权内容,以实现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概括加列举的方式划定了告知义务的最小范围,同时也在法条中规定了告知义务“全面、真实的”履行标准。然而在具体条款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知情权内容较为笼统,并且局限于与商品或服务的相关信息,而对于其他可能影响消费者购买选择、缔结合同等其他必要信息并未进行规定。随着经济生活的不断发展,基于信息不对称和现代社会商品科技含量的提高、商品种类的繁多与专业知识的分化,在面对汽车这种高度专业化的商品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告知范围的局限,使得消费者的知情权难以适应新的形势而予以确立和保护。因此,需要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与“商品或服务”有关的信息,进行一定程度的扩张解释,即不应局限在与商品本身有关的信息,对与商品有关、可能影响到消费者作出决策或影响消费者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效用的最大化实现等所有可能影响交易决策或交易条件的信息都应当在第二十条的保护范围之内。

    问题的关键在于企业新车上市的信息是否解释为与商品有关且可能影响消费者作出决策的相关信息,即是否为消费者知情权的一部分。判断的标准应当以普通消费者(即所谓的标准人)的正常理解、认识与要求为准,即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对相关信息的合理期待。判断的关键在于当消费者事后得知该隐瞒的信息,是否会产生被欺骗的感受。由于近年来汽车更新换代速度较快,新车的突然发布及重要核心软件无法升级将使购买几个月的旧款车型大幅度贬值。理想one汽车作为一台智能电动车,其智能辅助硬件及软件是大多数消费者选择购买智能电动车的主要考虑因素,更新换代所带来的相关技术上的升级也是该款汽车的主要卖点,同时也是消费者主要的缔约目的,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到消费者的购买选择。大部分投诉的车主购买时间均在新车上市前的两三个月内,他们表示如果知道新车即将上市、配置进行多项升级且价格只高出一万元的情况下不会选择购买现有车型。因此,对于此种对可能影响消费者作出决策的新车上市的信息应当为消费者知情权的一部分,经营者因而负有将相关信息告知消费者的法定义务。

    理想汽车告知义务的违反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无论是认定民法上因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而导致的缔约过失责任还是消法第五十五条项下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均需要证明对方具有违反信息告知义务构成欺诈的主观故意,如经营者不具有欺诈故意的情形,此时可能承担单纯的违约责任。

    欺诈的主观故意是指经营者具有陈述虚假事实、隐瞒事实或歪曲事实的主观心理状态。主要表现在对于商品或服务有关的信息进行隐瞒或故意告知虚假情况。在本次事件中,诚然,理想汽车自身对于新车的研发和上市计划是明知的。早在2020年3月12日,工信部就在官网上公示了申报第330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其中就已经包括四款理想ONE的新品,但仅依此无法确定新车的具体配置和上市时间。根据销售人员的表述,理想汽车近期并无新车上市计划,预计新车上市时间为2022年,虽然事后证明此表述与事实相反,但仍无法证明销售人员是否明知新车上市计划且为了提高现时销量而对相关信息进行故意隐瞒,无法认定其构成消法第五十五条项下的欺诈。对于有车主声称,销售人员事后告知其均签订了禁止向消费者透露新车信息的保密协议的问题,仍需要车主提供相应的证据,以证明理想汽车存在欺诈消费者、隐瞒相关信息的主观故意。

    新车上市时间作为可能影响消费者决策的重要信息,车企负有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但并不意味着要求车企将关于新车的所有研发及上市信息告知消费者。且一般情况下,新款车型的配置售价除车企主要领导外,大多数人只有在上市的时候才能知道(包括销售人员),要求经营者对信息进行全面披露无疑过于苛刻。为更好的解决新车上市与在售车款之间的矛盾问题,如果两款车型上市时间相距较短,车企应如实告知消费者其近期有新车上市的信息,由消费者自行决定是否等待,或先买先用,以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对于品牌B端,如未在合适时间或由合适的角色做出过早新车技术、配置等信息披露,有涉及商业机密泄漏风险;对于C端,消费者确实有横向、纵向权衡选择车型的自主权利,前提是终端销售人员需告知相关信息,比如新车上市时间、配置、性能升级等。汽车圈网站建议,若终端销售人员在不确定情况下,可直接向消费者表明并请其自行查询后再做购买决定,避开实际与承诺不符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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