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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犯罪集团化身理财公司实施电信诈骗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43名被告均获刑
    时间:2020-03-26 14:16  来源:汽车圈  作者:笃志
    案情简介
    不法分子非法组建“投资理财”公司,即:“恒鑫通商城”和“迪亚商城”虚假投资理财平台,通过投放虚假广告以投资稀有木材“黄花梨”、“紫檀木” “花梨木”、“红酸枝”四种名贵木材的涨跌为由,诱骗客户加上“业务员”微信,“业务员”再冒充客服引导客户进行手机APP下载注册、入金等操作,然后把客户拉入微信群,微信群里面有所谓的“理财经理”、“理财分析师”和“资深投资者”分别对客户进行诱导投资 “管理员”通过后台操作来控制客户的盈亏,2018年3月以来,共向200余名被害人销售“理财产品”,受害人遍布全国各个省份,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3788730.77元。
    裁判理由
    襄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等人以地缘关系、朋友关系为纽带,纠集同乡、同村、工友等43人,以公司化的方式进行诈骗活动,且实施诈骗活动持续时间长,组织结构严密,以公司化的方式管理,人员固定,分工明确、管理规范、组织健全,内部有总监、经理、主管、业务员,有培训、有提成激励考核措施等,符合犯罪集团的成立条件,故应当依法认定为犯罪集团。被告人田某等5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邬某等34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林某等4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上述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上述四十三名被告人犯诈骗罪成立,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襄城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2日作出( 2019)豫1025刑初137号刑事判决分别判处4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一年零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500000至10000不等,及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追缴违法所得,冻结在案的涉案账户上的资金及其孳息,没收作案工具。

    宣判后,被告人黄某等7人提出上诉,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已根据上诉人及各原审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等,适当量刑,判决并无不当。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2019)豫10刑终37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近年来,随着理财产品多元化发展和网络虚假投资平台泛滥,电信诈骗案件多发、高发。通过分析多个案例,可以发现此类案件具有作案形式团伙化、作案方式信息化、作案过程不接触、作案目标广泛化、赃款流动快速化等共性,已成为社会一大公害。如本案中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理财消费者鉴别能力差和急切想要获利的投机心理,通过投放虚假广告,诱导消费者进行手机APP下载,再通过通过后台操作来控制客户的盈亏进行诈骗。

    据统计,当前电信诈骗的主要类型,已经从中奖信息、身份冒充、投资贷款等类型逐渐转变为虚假理财、医保社保诈骗、冒充公检法行骗等类型。此类案件中,不法分子“巧妙”地利用了人们渴望提高收入、趋利避害的心理。

    电信诈骗的社会危害性,很大程度上体现在其往往没有固定的行骗对象,而是以“广撒网”的方式发布大量虚假信息、设置骗局,假借各种名义诱使被害人转账打款以谋取暴利。在此类案件中,受害人群的损失很难全部追回,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易造成恶劣影响。

    提醒广大市民:在日常工作生活中,不要轻易透露自己的身份和银行卡等信息,更不要轻信来历不明的电话、短信、网络广告、手机APP。近年来,诈骗分子常常紧跟社会热点设计骗局,各种骗术层出不穷。但无论行骗手法如何翻新,犯罪分子最终的目的还是要谋取经济利益。因此,在不明信息涉及转账汇款、账户信息时,更要格外小心、冷静分析,避免因贪图蝇头小利而落入更大的骗局。一旦发现被骗,要第一时间报警,并保留相关证据。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彭洋  李淑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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