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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15案例介绍之二
    时间:2019-03-06 17:12  来源:汽车圈  作者:笃志
    这家公司自作聪明,白送消费者“48.9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2016年7月4日,原告王某因相信被告河南聚龙汽车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宣传,与被告签订了汽车买卖合同,约定购买价值16.3万的白色上海大通牌汽车,于当天支付总价款并提车,但被告未提供汽车合格证书。两天后,被告通知原告领取合格证,原告才发现被告在车辆的油耗和其他重要指标上隐瞒车辆真实信息。并且车辆在第一天使用中就出现故障,被告却未能解决,在维修过程中原告发现车辆已经有过维修记录,仍然存在质量问题。之后车辆多次出现问题,但被告一直没有合理解决。

    根据工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讼争产品在工信部网站备案油耗为9.1L,产品合格证公示油耗为9.3L。聚龙公司作为从事汽车销售的经营者,明知其产品及合格证油耗为9.3L,但在没有油耗试验数据的情况下,在汽车产品上粘贴“百公里油耗仅5.4L”的标识,并在自动挡汽车产品上摆放“百公里油耗5.5L”的牌子,与备案和产品合格证的数据不符,构成在商品上虚假表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被告进行虚假宣传,诱使原告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其行为构成欺诈。依法判决被告汽车商务服务公司“退一赔三”(退还购车款16.3万元,赔偿三倍购车款48.9万元),并解除双方合同。被告不服判决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被中院驳回。



    点评:标定油耗随处可查,不知此店出于何种考虑,结果赔了夫人又折兵。经营者故意隐瞒所售车辆油耗真实情况,对所售车辆油耗进行虚假宣传,铤而走险获取更大的收益。对整个市场而言将会造成恶性循环,有违诚实守信的市场要求。因此,消费者有权请求退还所购汽车,并由经营者退还购车款并赔偿三倍的购车款。同时,希望消费者勇于维权,增强维权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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