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豪车当新车卖,销售商欺诈被判1380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1月26日,贾女士与北京锦麟盛泰汽车销售公司(以下简称锦麟盛泰公司)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以520万元人民币购买劳斯莱斯古斯特EWB汽车。后锦麟盛泰公司向贾女士出具了北京德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特公司)开具的售车发票,价税合计约为460.5万元。锦麟盛泰公司称除车价款外,其他款项为办理进口登记、优惠手续等费用。贾女士购车后因长期不在国内,只定期让人帮忙热车,故车仅有一千余公里的行驶记录。后因车辆仪表系统故障,将车送到劳斯莱斯4S店维修。却被意外告知里程被人为改过,实际已行驶5000多公里,按规定厂家将不再承担保修责任。贾女士认为两家公司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主张“退一赔三”。2015年7月,贾女士将锦麟盛泰公司诉讼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锦麟盛泰公司退还购车款4605028.58元;锦麟盛泰公司与德特公司三倍赔偿13815085.74元。而销售公司称所售车辆质量合格、不存在欺诈,并反诉贾女士还有近269.45万尾款未付。锦麟盛泰公司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法院判令贾佳莹支付购车款269.45万元、支付锦麟盛泰公司垫付的交强险及商业险保险费共计约13.19万元、支付锦麟盛泰公司垫付的车辆购置税约38.15万元,并支付上述款项利息损失。一审法院判决认为贾某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车辆存在上述问题,同时锦麟盛泰公司存在欺诈行为,故驳回贾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认为贾女士已支付购车款520万元,故驳回锦麟盛泰公司全部反诉请求。但贾某及锦麟盛泰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二审中,法院向车辆进口商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调查,涉案车辆原本作为宝马中国公司的自用车辆,使用近5000公里后宝马中国公司将该车转售给德特公司。后德特公司将该车转售给锦麟盛泰公司。且经调查,转售时该车已有5000余公里的里程,后锦麟盛泰公司将该车以新车出售给贾女士。法院经审理,认为锦麟盛泰公司构成欺诈,判决锦麟盛泰公司三倍赔偿贾某购车款1300余万元,解除购车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汽车销售者承诺向消费者出售没有使用或维修过的新车,消费者购买后发现系使用或维修过的汽车,销售者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得到消费者认可的,构成销售欺诈,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
该案的判决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法院判决惩罚性赔偿“史上”最新记录,体现了在消费领域平等善待消费者和经营者原则。汽车销售欺诈类案件,个案事实细节不一,该案判决为类案的审理提供了原则性路径,对促进购车者知情权的合理保护和行业的有序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