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协会由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社会团体代表和各界消费者代表组成,全国各省、市、自治区都建立了自己的消协组织。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时,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此处的“有关行政部门”,主要指的是各级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电话“12315”是消费者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一条快捷、有效的途迳。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机关:2009年3月15日,质检总局等4部委联合公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自今年10月1日起实行。凡车主认为汽车产品存在《规定》中所述缺陷,均可提出投诉。投诉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登录www.qiche365.org.cn网站的下载中心,下载汽车质量投诉登记表文档,按指导填写并投诉。
公安交通行政主管机关:在车辆因质量或交通事故发生损失时,负责对事故及损失作出评价。
仲裁机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时,可以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但前提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有仲裁协议。
人民法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时,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后的也是最有力的手段
新闻媒体:可以向当地的新闻媒体曝光以寻求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