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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漏装汽车零部件是欺诈吗
    时间:2012-12-04 15:29  来源:未知  作者:佚名
    经典案例:
    湖北邓先生在2007年9月购买了一辆新车,按照配置、车身标注以及厂家出厂检验合格证上的标注都是带有ABS和EBD,并且检验都是合格出厂的。2008年2月16日,该车在服务站检测居然显示没有装ABS和EBD。邓先生向厂家投诉,但服务人员表示,车身标注ABS+EBD,而实际中没有装也是很正常的,还说根本就没有看到有带ABS的该车型。邓先生想,照这样说该品牌官网上查的配置,广告上写的配置,经销商说的等等都是欺骗消费者的。
    邓先生觉得,如果这些都是假的,那他该如何相信车辆的质量没有问题,到底有没有在出厂前检测。另外,买车前如何知道有没有安装ABS,如何知道哪些零件有没有漏装呢?

    消费提醒:
        这属于典型的欺诈行为,消费者应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专家意见:
    这是不应该发生的事情。作为制造生产汽车的企业,在车辆出售前,应当在车辆服务、使用手册上,以及检验合格等证件上准确、清晰地标明该车的配置、性能和检验、使用等信息。标注的配置信息应与车辆实际信息相吻合。这是生产企业和经销商必须具备的提供真实信息的责任和义务。作为经销商,更应该了解和掌握所出售车的实际配置信息,并向客户明示。类似本案的情况,检验合格证及配置信息单据中出现的配置,而在实际车辆中不存在,则说明该制造生产厂家与经销商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只要证据确凿就可以与其协商解决之道,协商解决不成功则可以向消协投诉,或直接对其提起民事诉讼。
    建议消费者在购车过程中可以借助汽车维修行业内信誉技术兼优的维修技师们帮助选购,以对车辆质量,配置,性能作进一步的了解与掌握。同时,要对经销商的推销做认真的核实。只有这样才可以减少一些不必要的纠纷。
    小贴士:
    销售者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消费者索赔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关于欺诈行为的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关于销售者的损坏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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