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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维修保养要保留单据
    时间:2012-11-28 17:39  来源:未知  作者:佚名
    经典案例:
    浙江的黄先生于2006年5月在4S店购买了一辆当时新上市的小轿车。由于该车型正值新型车上市,给予用户按购买先后时间分为不同的售后服务等级,黄先生获得的是黄金级用户,享受整车保修4年10万公里、部分零件3年6万公里的免费保修。期间,该车先后多次出现质量问题,由于在保修范围内,虽然耽误了不少时间但都能够免费维修。
    2008年9月25日,黄先生在开车途中,突然发现车内仪表台附近发出强烈的“嗒嗒……”敲击声。黄先生立即到附近的4S店检查,经检查确认为控制空调冷热风切换的伺服电机损坏,需要更换。当时车辆行驶59000多公里,尚在保修期内,所以给予免费更换。由于更换后没有异响,不影响正常驾驶,故以为彻底修好。而在2008年11月1日,也就是换件后的第6天,黄先生在驾驶该车办事过程中,感觉有些热便开启空调,发现没有冷风。他意识到可能更换的配件有问题。11月3日,黄先生到4S店进行检查后发现,还是这个控制空调冷热风切换的伺服电机损坏。而这时黄先生的车已行驶超过60000公里而不在保修范围,由于更换时间较短,他与4S店和该品牌的客服进行多次沟通,结果却是必须按照该公司的有关规定交费。
    对此,黄先生表示疑问:按照此规定,昨天换的配件今天出现问题,仍然要收费。该公司所谓的规定是否违反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提醒:
        建议消费者在车辆的使用过程中,每次维修保养后确定保养或维修项目,并向维修企业所要维修单据,认真保管单据。这样可以在车辆出故障需要维权时有据可依。
    专家意见:
    此案例存在以下疑点:第一,该消费者的车第一次更换控制空调冷热风切换的伺服电机是否在9月25日。第二,该消费者是在11月1日发现空调冷热风切换系统故障。而车主称此时离上次更换该配件只有6天。因此对该消费者提供的证据表示怀疑。
    根据汽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相关规定:汽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万公里或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限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10日。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因此,建议如下:由于此故障与上次维修是存在同样的故障点,同一个配件上,因此如果按照此次故障与上次配件更换周期为6天的话,该4S店有责任,有义务免费再次更换该配件。
    如按照上次为9月25日更换至此次故障再现11月1日已早超出汽车维修保证期制度所规定的时间期限,那么该消费者由于在发现该车控制空调冷热风切换的伺服电机再次损坏的日期已超过小修及专项修理的质量保证期所规定的质保条件,所以该车主只能自己花钱对该引发故障的零件进行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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