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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商场购物被处杀者砸成重伤,该怎么赔?
    时间:2020-03-19 11:21  来源:汽车圈  作者:笃志

    案情介绍

    祸从天降这话有时还真应验。2018年,消费者邵某在河南某购物广场购物时飞来横祸,突然被从商场五楼电动扶梯处跳楼自杀者段某砸伤,后被至医院救治。

    监控画面显示,段某在该商场五楼电动扶梯下行入口处徘徊并接听电话。约半分钟后,他突然翻越电梯入口处的扶手跳楼。该电梯扶手高度约至一般成年男性胯部,明显低于商场内其他栏杆的高度。坠落过程中,段某砸穿了商场在二楼设置的防护网,直接砸伤了正在商场购物的邵某。

    经治疗,邵某伤情被诊断为C4、C6-7椎体棘突骨折、胸5、6椎体骨折并截瘫、胸骨骨折、多发性肋骨骨折、肺挫伤、创伤性血气胸等,住院156天,共支付住院费用36万余元。另支出门诊检查、治疗、购置医疗矫形器具、轮椅等费用1.2万余元。因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协议,邵某无奈之下将该商场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于2019年作出民事判决,认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邵某在商场营业时间内进入营业场所,双方即形成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商场应对邵某人身、财产安全提供安全保障义务。该商场电动扶梯入口处扶手较低,未能在该位置加装围栏,存在安全隐患;未设置安保人员对商场电梯、高空围栏等存在安全隐患的位置进行巡查,安保措施不到位;高空防护网被坠落的段某砸穿,安全保护措施不力。因该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履行服务合同过程中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鉴于该商场设置的防护网对段某的坠落起到一定缓冲作用,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联系医疗部门,尽到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酌情减轻其违约责任。综合本案案情,酌定该商场对邵某的损失承担85%的赔偿责任,15%的责任邵某可以另行主张。

     

     

    法官说法

    “人在路上走,祸从天上来。”近年来,商场、小区等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问题备受社会关注,高空坠物致人伤亡事件屡见不鲜,给人们带来了巨大的社会风险,也让公民人身权利保护变得极不确定。2019年12月,两名参加艺考的女生并排从重庆沙坪坝区三峡广场经过,被一自杀跳楼的男子砸中,三人均不幸身亡,更是引起社会热议。生命安全意识不足、漠视公共安全责任、监管机制不健全使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成为了一种潜在隐患,只有出了大事故,责任才浮出水面。

    商场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消费者在营业时间内进入营业场所,双方即形成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商场应对其场所具有控制危险发生和扩大的能力,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提供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该安全保障义务不仅要求经营者应当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符合安全标准,一般还包括以下几点:1.装修、设计质量符合安全标准;2.维护、保管公共设施,设置保安、监控摄像等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采取妥善措施消除危险;3.提供的设施、设备使用安全上的注意义务,设置醒目的警示牌,充分提示消费者高度注意可能存在的危险等;4.事故发生后及时恰当处置,确保受伤者得到正确救助,避免损失扩大的保障义务。

    商场内往往人流密集,消费者受到人身伤害的风险更加突出。因此,商场作为经营者,负有及时发现、提醒、采取必要防范措施以及风险发生时及时救助、报告、处理等义务,如可以加高加强防护栏、安装警示牌,及时巡查提醒消费者注意安全防范,并从设计、管理、维护等方面排除安全隐患,从源头上避免人身损害事件的发生。一旦发生人身损害事件,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明示其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对经营者给予必要的警醒,有利于建立善良公正的公共秩序,全力维护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撰写: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锐

    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人民法院  彭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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