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深感造假售假势力的强大,我‘屡战屡败’,但‘屡败屡战’,和他们斗争,还市场秩序一片净土,维护消费者权益!”
“我为法律而生,为法律奋斗终生。我的后半辈子就跟他们斗争到底,我死了,我的女儿学好民法、学好消法,和他们继续斗争!”
作为我国惩罚性赔偿的立法先行者、《消法》重要起草人、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会长河山教授,曾多次在公开场合呐喊:誓将打假进行到底!!!
4月29日,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联合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在京召开第五届3•15打假论坛。河山会长在论坛上致辞,并就当前饱受争议的职业打假问题做了主旨发言。以下为河山会长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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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周成奎主任、任伟会长、孙志远法官,
尊敬的各位会员、3•15志愿专家、媒体友人:
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两份经典的打假判决问世之际,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联合举办第五届3·15打假论坛,我代表主办方,对各位嘉宾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对主审两案的山东青岛中级人民法院的孙志远法官致以崇高的敬礼!对参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制定的张进先法官、刘俊海教授,对坚决贯彻惩罚性赔偿、一贯支持疑假买假打假、知假买假打假的李大元、宿迟、王范武等法官、对多年来宣传惩罚性赔偿、报导疑假买假打假、知假买假打假的蔡岩红、俞妙根、任震宇、周頔、赵晓秋等媒体友人,表示衷心的感谢!对站在疑假买假、知假买假最前线的王海、叶光、刘殿林、二红、纪万良、杨连弟、史瑞杰、陈胜金等民间专业打假人、各个啄木鸟们表示亲切的慰问,你们辛苦了!
李克强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说指出“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让严重违法者付出付不起的代价。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守法诚信经营。”
伴随克强总理铿锵有力的声音,我们眼前又浮现到26年前的1993年。1993年12月31日,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中横空出世,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一规定,发展了民法通则的赔偿原则,也为大陆法系国家首创,是防治假冒商品、欺诈服务的重要举措,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锐利法律武器,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核心条款。惩罚性赔偿闪亮的条文为消费者打假索赔提供了法律依据,奠定了基石,中国的3•15打假索赔开始了。
3•15打假索赔一萌动,知假买假是不是消费者的鸦声就噪起。一场争论,迄今已有20多年,此起彼伏,此伏彼起,此起彼落。近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2民终263号民事判决书再次把这场争议推向高潮。算起来,这应当是第三场大的争论了。
第一场争论:从1995年王海买假,至1996年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徐悲鸿”假画疑假买假打假的裁定、判决。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1993年10月31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以满票通过,这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第一次全票通过法律。到会的127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都赞成写上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条文几经磨难终于写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995年夏天,中国消费者协会在吉林召开贯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座谈会。著者在会上说:“消法贯彻得不好,一年多了,怎么还没人出来买假货。” 沉闷一段时间后,消法第四十九条呼唤的王海出现了。
一位22岁的山东青岛小伙北京隆福大厦买了“索尼”耳机发现有假后,又购买10副假耳机要求加倍赔,他要试试消法规定的加倍赔偿灵不灵。一副假耳机80元,12副在当时也是个不菲的钱数。几个月后他索赔成功,这位小伙就是王海,是最先知假买假的消费者。中国消费者报李学寅社长慧眼捕捉住这个典型,中消协与中消报联合召开“制止欺诈行为 落实加倍赔偿”的座谈会。自此王海名扬大江南北,更使消法得到广泛的宣传。
自王海知假买假耳机双倍索赔成功、中消协中消报召开“制止欺诈行为 落实加倍赔偿”座谈会,即开始了对知假买假的争战。反对者说:“王海买假索赔,打的都是国营大商店,是掏国家腰包,挖社会主义墙角。” “王海靠买假货发不义之财,损人利己,缺乏道德。”“知假买假是为挣钱,不是消费者,不能让他们得到加倍赔偿。”“欺诈构成需四个要件,商店不知出售的货是假货,没有主观上的故意,不构成欺诈,不适用增加赔偿的规定。”这些论调,有学术观点的不同,也有某些学者的迷糊,更有造假售假者的兴风作浪,还有地方保护主义的撑腰。它们交叉混淆在一起,使原来简单的事情变得扑朔迷离。
对于学术观点的不同,任何时候都允许存在,是正常的。大陆法系的赔偿实行填平原则,损一赔一,损二赔二,没有过惩罚性赔偿,出现新事物引发争论,再正常不过。
“知假买假不是消费者”等言论鹊起后,众多赞成知假买假者的专家、官员、媒体友人和广大消费者随之反击。
著者也在1995年12月8日的《工人日报》发表《王海讨“说法”》一文,回应那些说词,文章末段说:“王海是《消法》培育的消费者,王海现象的产生,是制定《消法》的初衷,是《消法》实施的必然。《消法》第四十九条的制定,就是想培养一批像王海这样的人,来和假冒商品做斗争。王海的索赔行为有质的飞跃,由上当受骗转变为对假冒商品的主动出击,这就使贯彻《消法》达到一种飞跃,如果亿万消费者都像王海这样,假货就“老鼠过街,人人喊打”,无处藏身,市场就会净化,消费者的权益就能得到充分的保护。”
王海讨了“说法”,无奈“说法”不灵,售假商家照不赔。王海在京索赔成功后,挥师广州南下打假。1996年春节前《羊城晚报》在头版右上角醒目地登载“报告!王海杀到”,然广州商家根本不赔,王海南行受挫。1996年4月,王海从浙江打来电话,诉说他及各地一些消费者知假买假受挫的情况,著者当即表示一定要解决这个问题,不行我去买假货。之前著者也曾几次告王海,报刊言语没有强制力,解决索赔问题不能太依赖媒体迷信舆论,得到法院打官司。当时他毕竟年轻,没有迈出这一步,以后他在司法道路上则迈大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理论上的争议什么时间都允许存在,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贯彻不能停止。我们为创立惩罚性赔偿理论付出心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贯彻受阻,焦虑的心情犹如自己的孩子生病一样不安。如何在争论中贯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最好的办法是求得法院一纸判决,有了它,争论归争论,执行归执行。
为了中国的消费者运动,为了使广大消费者不再任意“被宰”,为了唤起众多的消费者拿起法律武器,向不法的经营者“宰一刀”,著者向机关领导报告了要买假画一事,志在和人民法官一道,矢志不渝地贯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惩罚性赔偿。
在北京乐万达商行西交民巷营业部,花2900元买了两幅假冒徐悲鸿的“独马”、“群马”画,以“怀疑有假,特诉请保护”为由,将经销商起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消费者知假买假的是少数,多数情形是疑假买假。1996年8月2日,西城区法院做出民事制裁书,收缴两幅假画。同时做出民事判决:被告乐万达商行退还购画款2900元,增加赔偿原告购画价款的1倍, 2900元,共计5800元;赔偿交通费10元,10元的诉讼交通费虽说不足道,但它表明消费者在购买假货中的一切损失都要由不法经营者承担;赔偿刘俊海律师的代理费224元并承担诉讼费242元,这是首次由制假售假者赔偿律师费的判决;被告服判。
这是中国首例疑假买假、收缴假货并生效的民事制裁书,值得大书特书。1996年10月9日,在中消协和中消报联合召开的第二次“制止欺诈行为 落实加倍赔偿”座谈会,掀起了贯彻消法第四十九条惩罚性赔偿的又一次高潮。
这次疑假买假打假高潮在全社会引起巨大反响,有力地推动了我国消费者保护运动的蓬勃向前,发生了众多的疑假买假打假事例,涌现出更多的疑假买假打假人物。按中消协统计,每年消费者获得的惩罚性赔偿,金额都是千万元之上,数字是非常大的,构成我国3·15打假的一道亮丽风景线。长江一浪推一浪,就是这一点一滴的浪花,涤荡着污泥浊水,为消费者带来欢笑。就是这么多维权者的辛勤,筑起消费者安宁的长城。全社会众志成城,贯彻落实消费者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惩罚性赔偿,造就出了中国3·15打假的辉煌。
第二场争论:从一段低谷至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
1996年4月,王海从浙江打来电话后,著者厚着老脸打了那场官司,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徐悲鸿”假画做出疑假买假打假的裁定、判决,原本以有了法院的一纸裁判就能解决问题,还幼稚了,我们不是判例法国家,西城法院能判赢,东城法院也能判输。若干年来,各地接二连三地判知假买假者败诉,消法第四十九条惩罚性赔偿的贯彻渐入低谷。
但这不能动摇我们贯彻消法第四十九条惩罚性赔偿的决心和信心。在一些场合,著者几次说:“王海是消法培养的斗士,有消法在就有王海在,一个王海倒下去,千百个王海站起来。”
在低谷时朝,一些知假买假的消费者退出个人打假,顺应形势,转办打假公司。在这条战线上,他们出手不凡,卓有成效,成为民间专业打假人中的领军人物。王海建立了大海公司,从事专业打假。重庆叶光辞去公职下海打假,横扫了伪劣的一次性注射器。丘建东开办了“海平面法律服务所”,着力公益诉讼。刘殿林开创北方狼公司,令造假者谈狼变色。他的《北方狼》大作记载了20年艰辛打假的风雨历程,可歌可泣。更多消费者捕抓机会践行3•15打假。曾任中国质量万里行杂志总编的杨荣坚组织卧底,端掉注水肉窝点。又涌出太原打假新秀二红,取得打假“劳力士”表等一系列战绩等等,还有许多3•15打假动人事例。
争论总应有尽头,2013年,寒冰化冻,中国3•15打假迎来春天。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3年12月9日第1599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是一个了不起的司法解释。它弥补了消法的遗空,吹响了涤荡假药假食品的号角,一场横扫伪劣食品药品的风暴即将在神州大地掀起,社会成效不可估量,似乎也为20年的争论划上了句号。飞翔吧,疾风骤雨中的雄鹰!
在这里也说一下,著者和刘俊海、王卫国、尹飞四位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专家参加了《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的制定,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会议上,我们和与会法官都力主知假买假受法律保护。
2014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后,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立即行动, 1月20日下午,联合中国卫生法学会、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清华大学法学院、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和法学院商法研究所、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在清华大学法学院明理楼召开了声势浩大《“知假买假”研讨会》,宣传这一司法解释。王海、叶光也到会,讲述了这些年他们坚持打假的事例。
3月13日,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在中央财经大学学术会堂召开首届3•15打假论坛,王海、丘建东、刘殿林、郭振清、杨连弟等诸多打假名人到会座谈,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李伟民宣读了会议制定的《3•15打假论坛规则》。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站在3•15打假前沿,针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召开3•15打假论坛会议,努力把3•15打假推向前。
第三场争论: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至2019年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2民终263号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后,知假买假打假井喷般地涌出。然好景不长,201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10月13日,在工商总局召集由22个成员单位参加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研究讨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随后,形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其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适用本条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在起草说明中曰:对“职业打假”问题进行了初步规制。近年来,“职业打假”带来的负面社会影响日益凸显,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法理上看,“职业打假人”的主观目的是以高额索赔来牟利,并非生活消费,也未构成误导,不应适用《消法》关于欺诈的惩罚性赔偿。实践中,“职业打假”多数是针对广告用语、标签标识等不规范现象,真正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和经营者欺诈行为的作用很小。另外,“职业打假人”群体迅速扩大蔓延,极大地浪费了行政、司法等公共资源,扰乱了市场秩序,导致经营者和“职业打假人”直接冲突,甚至酿成群体性事件,有必要及时加以遏制。为此,《条例》第二条在立法层面首次回应了社会关切,明确以营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适应本条例。《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第二条引起较大的反响,存在不同认识,但赞同的意见不断增加。在广泛研究了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条例》吸收了发展改革委的意见并修改为“以牟利为目的”,以更准确地表达立法本意和贯彻上位法《消法》精神。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上报国务院。2016年11月16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方意见。为了响应国务院法制办的通知,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和中国技术监督情报协会于2016年12月9日在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举办第三届3•15打假论坛,来自全国各地的会员、专家、民间打假人士、媒体友人百余人出席会议,对《消法实施条例(送审稿)》第二条提出质疑。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一封答复意见,其中说:“考虑食药安全问题的特殊性及现有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我们认为目前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不少地方着力落实这一精神,否认职业打假人是消费者,驳回他们的诉求。更有甚者动用刑事手段,以敲诈勒索罪制裁职业打假人。
在这场争议中,国务院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未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列入五年立法规划。
在这场争议中,2018年1月5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上诉人利群集团青岛利群商厦有限公司莱西分公司与被上诉人董秀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做出(2017)鲁02民终10484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明确指出:“上诉人销售不安全食品,危害公众健康,其不反省自己,反而指责被上诉人诉讼以营利为目的,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即使以营利为目的,但是其行为同时具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净化市场的作用,法律规定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就是对这类行为的褒奖。欲要杜绝被上诉人的营利,上诉人最好的办法就是不销售不安全食品。”精彩的打假判词产生巨大社会反响,判语瞬间成为网红。
2018年6月6日,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举办“第四届3•15打假论坛”,研讨了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上诉人利群集团青岛利群商厦有限公司莱西分公司与被上诉人董秀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高度赞扬青岛中院(2017)鲁02民终10484号民事判词。
2019年3月6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上诉人韩付坤与被上诉人李沧区多美好批发超市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做出(2019)鲁02民终263号民事判决书,再次旗帜鲜明地支持知假买假10倍赔偿。
青岛中院的判决书写道:“本案12瓶红酒均没有中文标签,表明:一、来路不正;二、缺乏最基本的食品安全信息,为不安全食品。一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应予肯定。”
“关于本案上诉人是不是消费者的问题。消费分为生产资料的消费和生活资料的消费,只有生活资料的消费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消费。因此,判断一个自然人是不是消费者不是以他的主观状态为标准,而应以购买的商品的性质为标准,只要他购买的商品是生活资料,他就是消法所指的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不是给消费者下定义,而是明确该法的调整范围。这可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62条得到印证,该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本案上诉人购买的是生活资料,因而是消费者。”
“关于职业打假者是不是消费者的问题。本院认为,一、判断消费者的标准,不是以购买主体的主观状态,而是以标的物的性质为标准;二、难以给职业打假者下定义。消费者打假有指标吗?普通打假者打假多少次就转变成职业打假者,难以给出这样的标准;三、打假是好事不是坏事。法律规定成功的打假者有权主张惩罚性赔偿金,表明法律鼓励打假,打假是好事。打一次假是好事,打十次假不可能变成坏事;四、即使是社会公认的职业打假者购买生活资料时,也改变不了其消费者的身份;五、徒法不能自行。惩罚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保护食品安全的法律,不会因为颁布了就自行得到落实了。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条文就是通过一件一件的案件逐步得以落实的,没有案件就没有法律的落实。每一起消费者针对经营者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提起的诉讼,都会或多或少促使经营者更加重视食品安全,促使消费者更加关注食品安全,进而使法律的规定得到进一步的落实。当所有的消费者都觉醒了,都成为潜在的打假者了,那么制假、售假的行为也就失去了市场。没有了制假、售假行为,打假现象自然而然就消失了。打假的目的可能为了获利,任何人诉讼都是为了利益,谁也不是纯粹为了体验诉讼程序而到法院来走一遭的,民事诉讼如此,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也是如此,不能因为当事人的目的是为了获利,法院就驳回起诉者的诉讼请求。利益分为合法利益和非法利益,法院保护的是合法利益,否定的是非法利益。制假、售假获取的是非法利益,打假获取的是合法利益,为了获取合法利益,无可厚非。要求法院支持制假、售假的利益否定打假的利益,是与制假、售假者一个立场的腔调。有些人把法律的枪口对准打假者,做出让打假者痛,制假、售假者快的事情,背离最基本的人民意志,因为人人都是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人民的意志。打假也需要专业,如果多次打假者可以定义为职业打假者的话,那么职业打假者就是消费者的先驱,自然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关于本案上诉人是知情者,其诉请应否得到支持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管理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对此已经给出明确的答案“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其一;其二,如果不准知情的消费者打假,就会造成这样的结果:不知情的消费者不可能打假,而知情的消费者又不准打假,则制假售假行为可以堂而皇之大行其道了,如果这种荒谬的观点能够成立,那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可以改为制假售假的护身符了。”
“关于本案上诉人没有饮用本案红酒,没有造成人身损害,能否主张惩罚性赔偿金的问题。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表明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不以消费者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如果消费者人身权益遭受了损害,消费者还可加重主张损失三倍惩罚性赔偿金。”
判官以犀利的刀笔,重重落下法槌,批驳了各个奇谈怪论,且答疑解惑,泼墨出铿锵的经典判词,这是一篇惊天动地的打假檄文,全社会叫好,为他点赞!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2民终263号民事判决书问世的当月,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编发通字(2019)22号简报,向社会通报这篇春日惊雷般的打假判词。
2019年4月29日,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联合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共同举办“第五届3•15打假论坛”,就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2民终10484号民事判决、(2019)鲁02民终263号民事判决,研讨“惩罚性赔偿中的疑假买假、知假买假的法与理”。
疑假买假、知假买假的第三场争论要持续多久,不得而知。还有没有第四场争论、第五场争论?回答是肯定的。树欲静而风不止,不以人的意志转移。
矛盾的对立统一,有假货就有打假。打假有官方,还要启动3•15打假。有民间专业打假,就有疑假买假、知假买假的争议,这场争论看来要持续到假货消灭光时方能止。
既然这场争论是长期的、持久的,消费者要坚持疑假买假、知假买假,那就不能不说说提出惩罚性赔偿的初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的设计初衷就包括疑假买假打假。
1991年夏,由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主任胡康生指意,著者受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起草工作。上世纪90年代初,那时市场上假货遍野,地摊上、国营商店里,假货俯首皆是,构成对消费者权益的最大侵害。面对满目的假货,消法怎么办。法律不是一文空纸,它要解决现实问题。
怎样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好,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那就得打假。怎样打假,就得靠官方打假。但仅靠官方打假还不够,怎么办?抗日的胜利靠的是人民战争。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历史的动力。发动群众,打人民战争,是我党克敌制胜的法宝。打假,也需打人民战争,动员起消费者打假。
怎样动员消费者,撬动经济杠杆机制不失一个好办法。中国民间有“缺一罚十”的习俗,上升为法律就是惩罚性赔偿。把惩罚性赔偿制定成法律,用以武装消费者,让消费者拿起惩罚性赔偿法律武装,向造假售假者开战。消费者打假,包括上当受骗后的打假索赔,也含消费者主动买假打假索赔。
受命消法起草工作后,1991年的秋冬著者没有召开一次消法起草会议,用了半年时间苦思冥想闭门研究消费者打假问题。在1992年春国家工商总局、中国消费者协会组织的福州会议上,著者提出以惩罚性赔偿思想打假,受到与会工商、消协人的热烈赞同。
这年,著者写了《论“缺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思想》一文,这篇论文为中国制定惩罚性赔偿的法律奠定了理论基石。
《论“缺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思想》论文登载于1993年1月8日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内部刊物《法制建设研究(试刊)》。文中特别说道:“我国民间流传着‘缺一罚十’的俗语,少一两补一斤,这是人民群众对缺斤短两、克扣消费者行为做斗争的结晶。这一经验升华为理论即是惩罚性赔偿原则,可谓根治伪假商品的灵丹妙药。例如,消费者买到一瓶假茅台酒,除假酒归买者外,经销者还要以假茅台酒十倍的价格赔偿消费者,这样就能纵人‘争购’假茅台酒,从而无人敢再经销假茅台酒。将‘缺一罚十’惩罚性赔偿的法律武器交给广大消费者,动员亿万群众与伪假商品做斗争,并使之得以实惠,就能对伪假商品形成‘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局面,使其无处藏身。”白纸黑字写得十分清楚:“十倍的价格赔偿消费者,这样就能纵人‘争购’”。惩罚性赔偿的设计,既含消费者上当受骗后价格十倍的索赔,也包括消费者主动疑假买假打假的索赔。有人说,起草消法时没有想到会出王海。这些人没有参加过消法的制定,却信口说别人没想到,或许是为了反对知假买假而言出这种托词。打假,官方是的主力军,消费者是游击队,二者结合,打人民战争,才能给造假售假者致命打击,直至把它消灭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开创先河后,中国的惩罚性赔偿顽强地向深远发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食品安全法规定了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消法修订后,食品安全法增加了“损失三倍的赔偿金”。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侵权责任法写上了惩罚性赔偿一语。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旅游法规定了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改的商标法规定了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数额。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加大了惩罚性赔偿力度,惩罚性赔偿由一倍提高到三倍,并增加损失的双倍赔偿。今后,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还会伸向更多领域。
克强总理在去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巨额惩罚性赔偿”,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又严厉地说:“让严重违法者付出付不起的代价。”让我们把克强总理的号召落到实处,把惩罚性赔偿推向纵深,3•15打假高潮不断掀。
有惩罚性赔偿,就会有疑假买假、知假买假的争议,直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走过初级阶段。既然惩罚性赔偿的打假会长久持续,我们就要做持久斗争的思想准备。若干年前在一次中消协举办的3•15活动上,著者做了《将惩罚性赔偿进行到底》的发言。当时正播太平天国的电视,仿照片中曾国藩的话,“豪言壮语”地说:
“我深感造假售假者势力的强大,我‘屡战屡败’,但‘屡败屡战’,和他们斗争,还市场秩序一片净土,维护消费者权益。”
“我的后半辈子就跟他们斗争到底,我死了,我的女儿学好民法、学好消法,和他们继续斗争,‘子子孙孙打下去,打不尽豺狼决不下战场’。”
还是那句话:我为法律而生,为法律奋斗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