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2012年12月1号交于4S店预订车辆。交付意向金1000元,有合同,有收据。合同上写着:车价以2012年12月12号至15号价格为准,如价格不合理,可退意向金。。。但因我觉得价格不理想,要退意向金,本人以12月20号到4S店要求退还意向金,当时要跟销售员退意向金,她总是推脱责任,推推拖拖,不想退意向金的意思,我直接找到她的直属上司经理,当时经理说可以退,把我的合同以及意向金收据收走,至今没有任何答复。我要投诉,钱可以不要,但我要个说法,哪有这样欺骗消费者的道理。
2013年1月28日 专家解答:
如合同上明确写明:“车价以2012年4月12号至15号价格为准,如价格不合理,可退意向金”,那么在有此证据下,4S店应将意向款退还跟车主。
在此请有意向购车的朋友们要注意,在签定车或购车合同时要将商家的承诺注明清楚,以防在商家对于合同执行时,车主能够拿出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