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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价钱不合理要求退还意向金
    时间:2013-01-28 12:07  来源:原创  作者:裴蕊
     
    2013年1月26日 车主求助:

            我以2012年12月1号交于4S店预订车辆。交付意向金1000元,有合同,有收据。合同上写着:车价以2012年12月12号至15号价格为准,如价格不合理,可退意向金。。。但因我觉得价格不理想,要退意向金,本人以12月20号到4S店要求退还意向金,当时要跟销售员退意向金,她总是推脱责任,推推拖拖,不想退意向金的意思,我直接找到她的直属上司经理,当时经理说可以退,把我的合同以及意向金收据收走,至今没有任何答复。我要投诉,钱可以不要,但我要个说法,哪有这样欺骗消费者的道理。

    2013年1月28日 专家解答: 

            如合同上明确写明:“车价以2012年4月12号至15号价格为准,如价格不合理,可退意向金”,那么在有此证据下,4S店应将意向款退还跟车主。
            在此请有意向购车的朋友们要注意,在签定车或购车合同时要将商家的承诺注明清楚,以防在商家对于合同执行时,车主能够拿出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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