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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13-05-03 13:44  来源:原创  作者:裴蕊

     
    2013年5月2日 车主求助:
           
          我2012年12月初在上海大众4s店签合同支付5000元订金订购途安一辆,结果1个月后,4s店告知,由于上海大众转产13款途安,以前的合同作废,而且是上海大众违约,4s店也没有办法,没有责任。向上海大众投诉后,至今两个月过去,没有任何答复。而且上海大众的购车合同非常不平等,交车日期“车到店日”,支付购车全款竟然也是“车到店日”,整个合同要求客户若违约,支付订金全款,对上海大众4s店没有任何约束,而且只给购车客户这份简陋合同的复印件。服务太差,而且还不守信用。


    2013年5月3日 专家解答:

           4S店在合同承诺交车日期时未能交车,车主要求退还订金是合理的,4S店应将车主订金退还给车主。 车主要求4S店双倍退还订金,这点目前法律上不支持,因为“订金”这个词目前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一般可视为“预付款”。 在这说明一下“定金”和“订金”的区别: 对“订金”,目前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一般可视为“预付款”。“订金”的效力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双方当事人如果没有约定,“订金”的性质主要是预付款,卖方违约时,应无条件退款;买方违约时,可以与卖方协商解决并要求对方退款。如果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则按照约定执行。 “定金”指为保证合同的履行,买方预先向卖方交纳一定数额的钱款。合同上是 “ 定金 ” 的,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一方违约时,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无约定,卖方违约时,“定金”双倍返还;买方违约时,“定金”不返还。“定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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