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才出台的《反垄断法》从改革开算起已经姗姗来迟,虽号称为经济宪法,但在国内的经济运营秩序很少见到《反垄断法》的重锤砸下,因为在许多行业历史上就形成了以国企为主的格局,尤其在行业集中度高的关键性产业都是都是由垄断性国企把持,因此《反垄断法》看似高举轻放的重锤,体现了内外有别的客观现象,最大的用处是在对外经贸关系中作为一种与发达国家以及与跨国巨头智斗的法律武器。
最近一个多月来,在汽车行业刮起了一阵《反垄断法》实施的飓风,而且愈演愈烈,确实让国内外经济界、产业界陷入辨识的迷茫。这次飓风不在于刮,而在于刮的时机突然性和波及的对象广泛性。如果有关部委在实施这次反垄断的飓风行动的同时,由部委发言人来系统阐述事情的原委、反垄断调查涉及到的行业范围和企业对象、依据《反垄断法》的法律要义、不同部委的反垄断调查分工依据等,让这次行动对外有个很高的透明度,就不会引发外界的种种猜疑,汽车行业的企业也不必家家忐忑自危。
这次两个不同的委局分别对汽车业进行反垄断调查和相应处罚,好似各吹各的调,其他主管汽车行业的两个部门这次并没有涉入进来。对于汽车业的反垄断行为的调查应该覆盖到汽车业的两大板块,即整车行业和零部件行业;而整车行业又可切分为国产汽车与进口汽车两个流通领域分块,零部件行业也可分为为主机厂配套的前装产业和为售后市场配套的后装产业。国家发改委这次对八家日本零部件供应商的反垄断调查并开出罚单,是基于查证的日本供应商之间在日本频繁串通行为,包括双边与多边会谈,互相协商对主机厂的供应价格,尤其实查到供应商之间多次达成白纸黑字的报价协议,这是发改委对这些日本供应商开出巨额罚单的铁证依据,对发改委更有利的条件是欧盟与美国早已对日本汽车供应商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完成调查并开出罚单,发改委只需判例顺藤摸瓜“按方抓药”就能较高效率完成反垄断调查。
至于在汽车流通领域对全国少数几家品牌经销集团进行反垄断调查和处罚,皆为国家工商总局在操盘的,而造成个别强势品牌的个别高端畅销的暴利加价等行为的原因,基本上是由商务部领衔颁发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存在多项不合理的规定所造成的间接结果。由于商务部迟迟不对《办法》做出重大修订,各种有悖市场公平竞争的后果不断出现,商务部不便痛下狠手的解决措施,就被工商总局来接管处理了。
在中国由于车企普遍处于汽车行业上下游两端的强势地位,为主机厂配套的供应商普遍处于弱势地位,除了日系车采购体系的沿袭下来的较封闭状态下,日系供应商还有可能反客为主做些串通外,欧美供应商体系也因法律的沿袭基本离行业垄断嫌疑遥远。但是,主流企业依据有利市场地位在自身较封闭的纵向业务上,确实存在或多或少的垄断行为嫌疑,强势操控售后市场的配件供应渠道和价格,这个问题既有历史原因,又有后来《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的“为虎作伥”的叠加结果。这次政府部门对汽车业的反垄断调查和开罚单,发改委和工商总局可以置身度外轻松上阵,而主导出台《办法》的商务部却处于一个相当尴尬的处境,因为《办法》是导致这些不合规行为的诱因。只要商务部不对《办法》大动干戈的修订,自身无法对国内涉及汽车流通行业的企业垄断行为嫌疑做出过硬的发起调查和惩处。
在这次反垄断飓风中,法律界线最模糊的事情是在于对整车企业的整车价格垄断嫌疑的调查。在国产高端品牌以上的产品中,由于全球化竞争的国内化,任何车企已无可能对竞品的价格设定机制进行互相串通等。而在进口汽车流通领域,虽然在总体上各个品牌都处于激烈竞争状态中,可是在某个时段某个品牌车型的短缺,确实会造成个别进口车型销售价格的高企加价行为。这个现象是否涉及到纵向垄断嫌疑,还得区分是由《办法》造成车企全资设立的总进口商(兼总批发商)的强势地位以及第一轮的价格,还是在经销商环节的第二轮加价,车价虚高的原因究竟是车企与经销商利用市场有利地位“哄抬物价”,还是中国特有国情中不法财产来源陡增的购车者的炫富、斗富的畸形消费模式人为太高车价的虚高。
在前一段对进口汽车的车企的反垄断调查,表面上看似乎捷豹路虎、宝马、奥迪等“积极”配合政府部门的反垄断调查,“主动”对几款进口车型进行自我削价,这似乎故意给足了有关部门的“面子“,让有关部门“不战而屈敌”,光鲜地班师回朝。但对进口整车市场价格的启动反垄断调查究竟在法律上与商务上本身是否站得住脚,仍然留下不少疑惑。尤其在几年前有关部门还对美国的车企实施反倾销调查和处罚,同样对于进口汽车,却前后实施两套完全相反的路子处理,不管采用哪个截然相反的调查方向,进口汽车总还在哪里,车企总要对其股东投资者负责,不可能一会儿忽高加价,一会儿赔本赚吆喝。由此看来,不是进口汽车本身犯了什么价格冷热病,而且有关部门为了与外国政府所实施的对中国出口产品进行设限所做的对等贸易抗御,拿进口汽车作为“祭品”而已。
更为引起外界猜疑的是因大部制改革的风声频吹,有关部门为了保全机构与功能设置上的"存在价值",因而频频高调出击,充分彰显有关部门在某些行政职能上的张力和存在的必要性。但愿有关部门对汽车业的反垄断调查的驱动力是完全出于对《反垄断法》的敬畏和对市场公平竞争规则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