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取消《品牌销售管理办法》,对中国汽车市场将会带来多大影响?”
这是我最近在办公室接待两拨儿律师后,反复问自己的一个问题。
第一拨儿律师是为国家一个部委的反垄断部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前不久公布的几起反垄断调查中,他们起了一些作用。他们认为,在目前汽车行业的反垄断调查中,《品牌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时候成了一些企业的挡箭牌。
第二拨儿律师是经常为消费者维权的。在他们的实践中,为消费者维权一般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 量法》等,没有用过《品牌销售管理办法》。这与我多年前在有关部委召集的《办法》修改座谈会上一名官员的说法大相径庭,记得他当时振振有词地问:“如果没 有这个《办法》,消费者的利益怎么保障?”对此我至今仍记忆犹新。
去年底,我写了一篇题为《品牌销售管理办法应该为消费者而改》的评论。当时的背景是,传闻已久的《办法》修改方案将在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的年会上公布,结果是有关部门对其中几个条款中规定的权限不愿放,让大家空欢喜一场。时至今日,修改之事又束之高阁,犹如泥牛入海。
这次的两拨儿律师到我这里来,本来谈的都不是关于《办法》的事,无意之中聊了起来,让我想起了题目中的这个话题。
听了两拨儿律师的意见后,我又多次与负责汽车行业政策咨询的专家、汽车经销商集团的老总和资深记者们沟通,听听他们的意见,结果大家的想法基本一致。他们均认为,如果《办法》取消的话,对汽车市场不会有什么影响。
他们认为,在调整汽车厂家与经销商关系方面,有《合同法》;如果其中一方利用垄断地位强制签订不平等条约,可以用《反垄断法》来调整。
而在汽车经销商与消费者关系调整方面,有《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汽车召回条例及汽车“三包”的规定等,不会出现法律法规的真空。
至于进口车,也有《外资企业法》、《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进口车检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规范。
更有专业人士指出,汽车早已是普通消费品,而非计划经济时代的生产资料。对经营主体没有必要设置不必要的门 槛,只要厂家对其认可即可。而且在过去的实践中,厂家向有关部门的备案也仅是一个形式,况且许多地方汽车交易市场早已实行了十多年乃至二十年的入场即有开 票资格的“土政策”,也没有给市场带来混乱,给消费者带来损害。
那么,真要取消《办法》,谁的利益将会受到损害,谁又将从中受益呢?
我认为,最受“损害”的是管理部门。没有了《办法》,就有可能撤岗裁人,庙没了,还要和尚干什么?
其次是厂家,《办法》无疑强化了其垄断地位。有垄断地位,就为获取超额利润提供了可能性。如果《办法》没了,原先的一些“含糊不清”的垄断做法没了挡箭牌,当然有人心里不情愿。
至于经销商,半情愿半不情愿,算个平手。厂家压库、建店条件太苛刻的事至少明面上要收敛,压力小了不少。但由此带来的整车、配件垄断等利润也会少一大块。
最受益的当然是消费者了。更多的市场主体参与竞争,带来的是更便宜的价格、更优质的服务。“奔驰一辆车散件拆卖可换十二辆整车”的事自然也就不会发生了。更可期待的是,如果让蓬勃发展的电商加入这一领域,或许会带来整个产业的升级,构建出国际一流的汽车营销服务体系。
客观地讲,十年前《办法》出台时,在调整汽车厂家与经销商关系、厂商与消费者关系方面,由于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它在某些方面还能发挥作用。如今,这些法律法规越来越完善、越来越具体,使《办法》的“空置”作用越来越凸显,取消它的可能性变得越来越大。
希望汽车业内更多的人加入到是否取消《办法》的讨论中来,为此建言献策,也希望有关政策的主管部门关注这一问题。因为,让最广大人民群众受益,是我们改革的出发点与落脚点,也是公务员们的责任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