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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车一个价,提车一个价
    时间:2012-11-27 17:13  来源:未知  作者:佚名
    经典案例:
    李先生准备购买一辆私家车,以方便周末全家出行。购车当天,他在经销商处交付定金时,与销售商商定了价格,并约定一周后提车。但一周后李先生前来提车时,经销商却称该车已涨价,须补交差额款才能提车。李先生与经销商多次交涉未果,于是要求退回定金,却遭到经销商拒绝。

    消费提醒:
    建议消费者在购车、订车过程中,应注明各项约定事项,特别是车价和提车时间等,及时索要收据并妥善保存,以便在发生问题时有据可依。
    专家意见:
        但凡需要“加价提车”的车型,要么是一些新近上市的时尚车型,要么是一些性价比较高的紧俏车型。经销商的理由通常是——“汽车是一种随行就市的产品,价格应该由市场供需关系决定,加价提车在情理之中”。实际上这种解释也只是在双方协议未签订的情况下合理。
    消费者在购车时,一旦签订购车合同,自己的相关权益就有了依据。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和第108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一旦发生问题,消费者应毫不犹豫地按照合同上的内容与经销商理论。即便是经销商当场对合同有其他的解释,也无非是其单方面的说法,消费者决不能就此妥协。
    消费者在与经销商打交道时,经常处于弱势地位。消费者在交纳定金后,应该要求经销商在收据或发票上注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本案例中,消费者保留的收据对问题的合理解决起到了关键作用。按照合同法第116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的规定,如果消费者在合同中标明了违约金或者定金,可以按照自身的实际情况要求赔偿。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在签订购车合同后,经销商就有义务按照合同的约定交付车辆,如果经销商不履行合同约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销商承担违约责任,双方有约定违约金的经销商应支付违约金,消费者已交付定金的,经销商应双倍返还定金,合同中及约定违约金约定定金的,消费者可以从中选择一种方式要求经销商予以赔偿。如果经销商交付的车辆与约定不符,消费者可以要求经销商退货或更换。由此造成的损失,消费者可以要求经销商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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