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今日披露,目前已对日本住友等八家零部件企业,以及日本精工等四家轴承企业的价格垄断行为依法处罚合计罚款12.354亿元。对此,法律业内专家普遍给予高度评价,这表明我国反垄断执法水平和能力已经上升至新的高度。
按上年度销售额处罚于法有据
发改委此次对12家日本企业按照上一年销售额8%的进行处罚罚款,有不少网友质疑,为什么违法行为长达10年,可最终只是按照上一年度的销售额进行处罚?
对此,我国知名反垄断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时建中分析指出,随着各国反垄断执法环境的优化及力度加大,很多大企业大公司特别是跨国公司的市场垄断行为也就更为隐蔽,查处难度及取证难度都再加大。上述发改委的处罚其实有一个背景就是,在今年2月欧美一些国家已经对于日本汽车企业进行过相关的反垄断调查和处罚,这也为中国的反垄断执法工作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并节约了调查成本。
此外,按照上一年度进行处罚是有法律依据的。反垄断法第46条规定,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视垄断行为参与度决定处罚轻重
记者注意到,进入2013年后,执法部门在反垄断调查上突然发力。1月4日,韩国三星、LG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奇美、友达、中华映管和瀚宇彩晶等6家大型液晶面板生产企业,因涉嫌合谋操纵液晶面板价格被发改委开出1.44亿元罚单,而包括责令退还、没收和罚款在内的总金额则达到3.53亿元。
1月22日,国内白酒行业的龙头茅台和五粮液因实施价格垄断被罚4.49亿元。其中贵州茅台被罚2.47亿元,五粮液按照上一年度销售额的1%处罚2.02亿元。
由此可以看出,从最初的1.44亿元到2.47亿元再到现在的12亿多元,从最初的按销售额1%到现在的8%,天价罚单屡创新高,执法力度提速惊人。其中玄机何在?
时建中分析指出,这其实揭示了我国反垄断执法部门的执法精神,即修正扭曲的市场经济秩序。反垄断法立法之初,由于影响力有限,对于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偏轻,主要意义在于宣传教育改正。越往后敢于违反反垄断法的公司,遭受处罚的力度加重,其付出的代价将会更大。而且,分析发改委的具体处罚内容可以看出,对于积极改正自己垄断行为的处罚比例就较轻,对于主动组织垄断行为、参与程度较深的企业处罚比例就较重。
反垄断应该两条腿走路
针对此次发改委向日系车企开车的巨额反垄断罚单,一些观点认为是针对外资企业的选择性执法。对此法律专家进行了驳斥。
北京市铭基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赵辉认为,近年来,反垄断法“突然发力”,一方面说明市场上长期存在垄断现象,经营者熟视无睹;另一方面也表明执法的准备期基本结束,反垄断法将进入一个常态化运作时期。由此而言,不管是外国企业、外资企业还是内资企业,也不管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切不可触及垄断(行为)这条红线,这是近期诸多反垄断案件传递出的一个明确的信息。
未来,我国反垄断诉讼还有很长的路需要走。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了行政执法和民事诉讼两种反垄断的法律途径,但是目前反垄断行政执法相对较强,司法则明显较弱。国外经验证明,仅仅依靠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是远远不够的,美国和欧盟成熟的反垄断法律实践表明,反垄断诉讼应当而且必须成为反垄断执法机构执法的有益补充。因为行政执法只对政府负责,政府能够罚款,但消费者作为最终受害者得不到救济,而民事诉讼则可以让消费者得到赔偿。而且,消费者是最直接、广泛地受到垄断行为侵害的受害人,从这一意义上讲,消费者的反垄断诉讼比行政执法部门的“蜻蜓点水式”的反垄断执法效果更佳。因此,更多、更有效的司法介入,对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