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初,北京奔驰对外宣布,全面下调了车型的售后保养费用,最为明显的是套餐的种类增多,价格更为透明。按说消费者得了实惠,“豪车买得起养不起“的情况有所改观,应该是件值得高兴的事,但凭什么车在经销商处买,保养价格却由奔驰来定?明明外面的维修厂更便宜,为什么消费者却非要选择4S店进行维修呢?
这一切都离不开汽车厂商长期以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定汽车售价和维修保养费用,如今这些行为正面临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的反垄断调查,据传很快将出台对多家车企的处罚结果。这也是自2008年《反垄断法》生效以来,发改委反垄断局可能在汽车流通领域开出的首张罚单。
但笔者却对这首张罚单能否开出心存疑虑,毕竟汽车厂商如今的行为还是有法可依。根据2005年修订版《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下简称:《办法》)规定,汽车供应商应当制定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络规划(以下简称网络规划)。网络规划包括:经营预测、网点布局方案、网络建设进度及建店、软件和硬件、售后服务标准等。正是这个《办法》让汽车厂商在产品销售和渠道上拥有垄断权利,让中国的千万车主一直被动消费着价格不菲的售后保养服务,而该项办法当年可是由商务部、发改委、工商总局通过公布。
笔者熟知,2005年版《办法》出台的初衷是为解决汽车产品销售和售后过程中存在的,诸如汽车质量不稳定或存在缺陷等问题,但实际上却在今后加剧了厂家和商家之间极不平等的地位,也未达到最大化维护消费者利益的效果。
《办法》出台后,汽车市场整体价格相对透明和稳定了,但显而易见的是消费者买车成本却增大了,4S店甚至出现“店大欺客“现象,有关汽车投诉案例并没有因此减少,反而年年有所增加。
目前,汽车供应商直接固定或限定经销商的转售价、固定经销商的销售利润、限制经销商给客户的最高折扣、限定转售价格波动幅度;汽车供应商要求4S店仅向经销区域内的最终用户(包括个人和企业用户)销售汽车;汽车供应商向4S店供应紧俏车型时搭售滞销车型,向4S店供应新车时搭售原厂配件等,这些行为都被认为有可能构成《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行为,但这些行为却绝大多数符合2005年版《办法》所规定的行为准则,当《反垄断法》与《办法》相悖时,发改委反垄断局又将如何抉择?
当前,由于《办法》的存在,导致厂家和商家之间极不平等的地位,经销商需获得汽车供应商授权后才能到工商部门登记获取经营资格,导致某些厂商盲目要求经销商耗费数千万元建4S专卖店。早些年因为汽车市场的高速增长,经销商还能靠卖车赚取不菲的利润,随着近年来汽车市场竞争程度加剧、消费市场供大于求的局面出现,经销商屈从于汽车厂商大量进货,导致汽车流通领域频出“压库“现象,大部分经销商利润都来自于汽车售后保养这一块。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发布了最新一期中国汽车经销商库存预警指数。数据显示,到今年6月份,汽车经销商库存预警指数达到58.9%,比5月份上升了9.6个百分点。这一数值不仅超过了50%的警戒线水平,更达到了2013年以来的“巅峰“。
面对汽车厂商的强势与市场的压力,经销商明明知道售后保养价格由厂家制定不合理,却只能与厂家坑壑一气,高额收取车主的费用。
正是出于对自身弱势地位的不满,国内经销商们此后数年间不断通过行业组织—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向有关部门提出修改《办法》意见,2007年更是传出商务部要对《办法》当中涉及到的由外资把控进口车市场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的消息,此后几乎每年都会传出《办法》修订版将出台的消息。
明明是一部由缺陷的《办法》,却在一次次放风中迟迟不见修订版正式亮相,实则是在汽车厂商集团与汽车经销商集团博弈之下,牵头部委商务部举棋不定、患得患失,最终利益受损最大的还是消费者。
笔者认为,发改委反垄断局此时对汽车企业进行垄断处罚只能是“治标“,真正想要杜绝此类事情的发生还需要修订《办法》,这才是“治本“,当然这终究需要发改委、商务部、工商局三部委协同好,从规范市场次序,协调汽车厂商与经销商之间的关系入手,真心实意维护好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横向对比各国汽车销售与汽车售后服务模式,只有日本与我国比较相似。国内目前通行的4S店销售模式,就是由当年本田在中国的合资企业广汽本田率先试验的,这种模式的普及为中国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做出了不可忽视的贡献,也导致市场形成了厂商强势、经销商弱势的利益格局。
在日本,汽车厂商在汽车销售体系中占据绝对主导地位,这是因为日本汽车厂商一直以来就有自建销售网络的做法,汽车销售代理公司多由汽车厂商直接控制,即便存在部分非自建的网络,也有它们参股其中。通过这样的方式,汽车厂商在经销商网络中拥有说一不二的话语权,对经销商的服务质量、配件供应等实施严格的控制,汽车厂商向经销商提供统一的服务培训,同一品牌的相同配件,由厂家统一供应,并实施全国同一价格。
而我国汽车销售体系与之有所不同,4S店等销售网络大多都由经销商自掏腰包、花费巨资建店,甚至是向汽车厂商要货,也是提前支付现金进货,按说独立出资人完全有权力制定自己的汽车售价、售后保养价格,但实际情况却相反,甚至于进货数量也要受制于汽车厂商。
而这一切都始于《办法》授予汽车厂商的权力,也正是如此中国的汽车销售不会出现“国美“现象。只有通过修改现行《办法》,取消总代理制和品牌汽车销售授权,允许经销商进货渠道可以多元化,不按厂家指导价销售,才能打破汽车厂商与经销商之间的附庸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