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在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召开多次座谈会,征求立法机关、有关部委、专家学者、相关行业以及各级法院的意见,并于今年3月21日至4月21日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司法解释中明确了交强险保险公司的法定义务。实践中,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为规避风险,经常违法拒绝承保、拖延承保或者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这些行为违反了现行法律、法规和交强险的监管政策。对此,司法解释规定,在这些情形下,投保义务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请求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司法解释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法院应将交强险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保险公司已经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如果当事人请求的,则人民法院应当将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这个诉讼机制,既能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又能实现纠纷的一次性解决,减少诉讼成本,体现了便民、利民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说。
这位负责人还介绍,目前很多地方的公安交管部门、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诉前调解、诉调对接机制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使受害人能够迅捷获得赔偿,降低纠纷解决的成本。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研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多元解决机制。
此外,司法解释还对多因一果导致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交强险人身伤亡请求权的转让、“无名死者”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主体等问题做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