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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拒不召回车企面临千万元罚单
    时间:2012-12-02 20:11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佚名
           今后,中国汽车召回制度将从部门规章升级为法规,而拒不召回的车企则将可能面临上千万元的罚单。昨天,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全文公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该条例已经由国务院第219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将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规定,生产者出现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隐瞒缺陷情况;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这三种行为之一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对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与2004年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相比,新条例对隐瞒汽车产品缺陷、不实施召回等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将罚款额度大幅提高,分别从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和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提高到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和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条例中,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这一条最被业界所关注。”汽车业内法律专家冒晓光表示,如果按照10的最高限额对违法企业处罚的话,假设单价为10万元的汽车,企业一批次销量为1000辆,那么企业的最高罚款金额就将达到1000万元。

      部门规章升级为行政法规

      据悉,早在2004年3月,国家质检总局等四部门就发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我国开始实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截至2011年底,共实施召回419次,累计召回缺陷汽车产品621.1万辆,对保证汽车产品使用安全,促使生产者高度重视和不断提高汽车产品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对此,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从实践中看,管理规定在召回程序、监管措施等方面也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尤其是管理规定作为部门规章,受立法层级低的限制,对隐瞒汽车产品缺陷、不实施召回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过低(最高为3万元罚款),威慑力明显不足,影响召回制度的有效实施。为此,将部门规章上升为行政法规,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保障汽车产品的使用安全十分必要。

      看似严格但执行难度很大

      “对于消费者而言,《条例》的出台并不意味着汽车领域的很多质量纠纷将就此消失。”汽车业内法律专家冒晓光表示,我们在为《条例》出台喝彩的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缺陷汽车产品管理本身,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更需要专业的体系和强大的技术力量支撑。“《条例》本身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比如关于轮胎的召回,随车装配的轮胎缺陷到底由汽车生产企业负责,还是由轮胎生产企业负责,这些遗留问题就会成为以后召回过程中的纠纷和争议。”

      “此外,条例的很多规定虽然看起来非常严格,但是执行的难度却很大。”冒晓光表示,因为目前国内针对汽车召回,还没有建立起完整的监管系统,对于信息分享、投诉处理、事故分析等还没有完整的体系。

      召回启动程序

      生产者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分析,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经缺陷调查认为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也应当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生产者认为其汽车产品不存在缺陷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异议,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技术检测或者鉴定。生产者既不按照通知实施召回又不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或者经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组织论证、技术检测或者鉴定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责令生产者实施召回,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

      召回实施程序

      生产者实施召回,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制定召回计划,并按照召回计划实施召回。对实施召回的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缺陷。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召回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组织与生产者无利害关系的专家对生产者消除缺陷的效果进行评估。

      召回程序

      分三步走

      1.召回启动程序

      2.召回实施程序

      3.召回报告程序

      召回条件

      批量性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应召回

      问: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召回汽车产品?

      答:批量性汽车产品存在缺陷是汽车产品召回的法定原因。所谓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生产者对其制造的汽车产品质量负责。具体而言,对在中国境内制造、出售的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由生产者负责召回;进口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由进口商负责召回。对“缺陷”以外的汽车产品质量问题,由生产者、销售者依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新召回

      16台进口玛莎拉蒂轿车被召回

      新华社电(记者 朱立毅)国家质检总局30日通报指出,法拉利玛莎拉蒂汽车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将召回部分进口2012年款总裁S系列、玛莎GT跑车、玛莎GT敞篷和玛莎GTMC轿车,生产日期为2011年11月15日至2012年3月1日。据该公司统计,在中国内地共涉及16台。

      因供应商制造原因,相关车辆可能装配了不符合规范的胎压监控控制单元(内部电路板有氧化),继续使用该车辆,胎压监控控制单元的功能会有失效的风险,相关报警灯会点亮。

      法拉利玛莎拉蒂汽车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将对相关车型胎压监控控制单元进行免费检查,如不符合规范,则更换以消除缺陷。库存车辆将在消除缺陷后再销售。

      召回报告程序

      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提交召回阶段性报告和召回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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